11、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遵循市场化原则予以推进,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制定的透明度。中国政府发布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将成立以商务部为牵头单位的相关机制进行合规性审查。如美方遇到具体问题,可向中国商务部提出。
12、将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13、将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14、中方已收到弗吉尼亚州禽流感病毒毒株,将尽快开展评估工作并视情解除禁令。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驻华办公室也已提交了纽约州、阿肯色州和威斯康星州的禽流感疫情解禁调查问卷答复材料,中方正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双方可就此继续在工作组层面保持沟通。
15、待2015年底移动通讯转售试点结束正式商用时,中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试点中未包含的其他国内和外资企业开放有关业务。中方愿意与美方就此进行交流。
16、已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3C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指定工作中给予与内资机构相同待遇做出相应安排。具体配套管理措施和实施6序的制定等准备工作即将完成,将在2014年春季开展的机构指定工作中接受外资机构的申请。质检总局愿与美国相关技术部门就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技术交流。
17、符合规定条件的国产汽车(包括在华外资企业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均可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歧视和阻碍进口问题。中、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
18、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国国务院已出台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化解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过剩产能的工作。
19、中国政府已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试点工作,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中方将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实施情况,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法规和条例。
2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2013年9月向美方通报了新型化学成分定义草案。中方将在借鉴国际社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新型化学成分”定义,使其更符合科学和鼓励创新的理念,逐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新型化学成分定义进行一次交流。
21、积极支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系统的建立,将吸收和借鉴国际社会有关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国情,建设符合中国监管实际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
22、将吸取、借鉴国际先进的医疗器械分类工作经验,继续开展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调整工作。
23、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监委已于2013年5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取消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24、正在制订措施,努力缩短药品临床试验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2013年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对部分创新药物注册申请给予加快审评。
25、中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基础上,有条件地与美方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试点项目,考虑首先启动文字材料同步申请试点工作,并继续以审慎、负责态度探讨转基因生物领域合作。
四、中方澄清(7项)
1、正在研究制订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2、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铁路货物运输属于投资限制类,没有股权比例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3、对美方关注的生物技术研发、可再生能源、农产品加工和分销中的多数项目,中方不存在外商投资股比限制。
4、中方重申,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不会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是否愿意转让技术,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如果中国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中有与上述承诺相抵触的内容,中方将及时予以纠正。
5、中方重申,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补交额外数据,指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以确保药品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中方确认,上述解读已在专利的审查、复审和法院陈述中生效。中美双方相关部门将就具体案件交换信息。
6、工业和信息化部在4G设备进网许可中,不需要设备生产企业披露源代码或其他敏感商业信息。但4G设备中用到的密码模块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通过密码检测,是否需要提供源代码,由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需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确定。
7、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美方如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向中方相关部门提出。
五、美方表示(20项)
1、美方重申,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一旦收到《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必要材料后,及时受理和决定个案的许可申请,包括深水油气勘探技术设备等。双方承诺,鼓励中国民用最终用户为获取用于民用用途的物项申请“经验证最终用户”授权。
2、欢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仅限于很小范围的投资项目。
3、将向中方澄清关于向中国等非自贸协定国家出口液化天然气进行评估的法定要求和审批程序。美国能源部将向中国能源局通报项目审批进展。
4、愿就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运作提供建议和能力建设支持。
5、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4日通知中方,中国西电捷通公司提出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WAPI)的核心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
6、美国联邦航空局将继续与中国民航局密切合作,完成ARJ21飞机的影子审查,并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运输类飞机适航问题上的合作。
7、已批准四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来料加工熟制禽肉。将与中方就中国屠宰体系进行交流。
8、将在2014年出口季节前完成中国苹果输美的全部准入程序,早日实现中国苹果输美贸易。
9、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将在听取公众评论意见基础上,对《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确保在科学基础上维护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将与中国质检总局就有关法规继续进行讨论。
10、未来将尽可能减少对中国水产品的自动扣留措施,双方专家正进行技术层面交流。
11、将继续谨慎、有序地推进《雷斯法案修正案》实施细则的制订。将以不同的形式对《雷斯法案修正案》的实施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简化申报内容及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及时通报法案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有关案例的调查情况。愿意继续就此问题与中方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