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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险制度 防范农业风险
时间:2014-01-16 09:00  浏览次数:

  农户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保险(放心保)需求与农业保险供给存在矛盾;农业保险在推动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受限;部分品种部分农户道德风险难防范,影响了当地农业保险经营环境。

  建议

  逐步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大地方特色品种试点力度,形成多层次发展格局;扩大农业保险外延,为现代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建立纠纷调解和品种退出正常机制。

  王铮 特约记者 蒋志军

  浙江省政协委员、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吴建林向1月15日开幕的浙江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

  吴建林指出,浙江是农业大省,是自然灾害高发地区,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全国险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浙江从2006年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今,试点品种从10个增至33个,其中中央、省级农业保险险种有水稻、油菜、大麦、小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能繁母猪、奶牛、生猪、鸡、鸭、鹅、淡水养鱼、林木火灾、林木综合等17个,各类地方性险种16个,覆盖面不断扩大,初步建立了财政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基层服务体系等运行机制。2013年1月-11月,全省(不含宁波)参保农户达332.34万户,同比增加155.9万户;保费规模达5.04亿元,同比增长34.5%;提供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312亿元,已为398567户受灾农户赔付3.06亿元,尤其在夏季高温旱灾和“菲特”台风大灾理赔中,赔付1.46亿元赔款,有力地支持了农户抗灾自救、恢复生产。

  但是,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户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与农业保险供给存在矛盾。越来越多的农户期望得到更全面、更高保障,而目前一般保障到物化成本50%-80%,过低的保障抑制了农户的保险需求。浙江农业区域特色明显、特色品种众多,而目前开办的险种偏少且覆盖面偏小,大量特色农产品(000061,股吧)未得到保险保障。水稻、生猪保险覆盖面较低,如2012年水稻参保仅为种植面积的30%,生猪参保仅为全年生猪出栏数的20%。

  农业保险在推动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受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目标,浙江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也在蓬勃发展。生产的集约化必然带来风险集聚,同时产生农业机械设施、务农人员意外伤害、食品安全责任、生产加工运输、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相关保险需求。但目前农业保险只限于种养对象的“小农险”概念,广阔的涉农保险领域缺乏政策支持。浙江海盐、衢江区等地自行进行了“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的探索,尽管地方政府和农场主积极性较高,但受限于地方财力,财政支持力度和受益范围都很有限。

  部分品种部分农户道德风险难防范,影响了当地农业保险经营环境。农业保险开办技术难度较高,很多品种缺乏借鉴经验,需要不断调整完善政策和保险条款,包括收紧赔付标准和保险期限也是必要之举。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品种部分农户利用条款漏洞,用放任损失产生、虚报损失数量等谋取不当得利,甚至群体要挟、聚众妨碍办公等手段来满足其无理要求,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保险的生态环境,严重打击了当地政府和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信心。

  对此,吴建林提出了几点建议。

  逐步提高保障程度,扩大保险覆盖面。要推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散户联户参保。中央财政补贴品种是农业保险主体保障部分,具有数量规模大、补贴力度高的特点。且经营经验成熟,风险能有效得到分散,可以起到农险品种间“以险养险”的作用。可以组织水稻种植户通过参加专业合作社或村镇联户参保形式,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生猪保险可以试点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区域统保模式,以保险手段促进区域性养殖生产政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推进。要在深入分析现有保障程度、保险品种成熟度、财政可支持能力及农户需求的基础上提高保险金额。

  加大地方特色品种试点力度,形成多层次发展格局。浙江地方特色品种众多,各地保险需求强烈,但受到种养规模和区域狭小风险集聚、缺乏开办经验技术难度大、地方财力有限等因素制约,目前已开办品种少形不成规模。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推动支持力度,启动地方特色品种试点并形成惯性上规模。要扩大省定地方特色品种目录范围,或者采用开放形式,通过省农险协调办审定的试点品种都可以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要取消或增加各地申请地方特色品种试点的配额,如从每个地级市1个增加到2-3个。

  扩大农业保险外延,为现代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可以家庭农场综合保险项目为突破口,将其列入省定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目录,也可以对其中农机具、务农人员意外险等与农业生产关系密切的险种先行实施补贴。这将极大激发农户的参保热情,减轻地方财政负担,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这项惠农政策范围,为今后“大农业保险”的推进逐步积累经验。

  加强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建立纠纷调解和品种退出正常机制。2013年发生了禽流感、罕见高温干旱和“菲特”台风等多起灾害,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关注,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了解不深,农户甚至部分基层干部认识偏差等问题。《农业保险条例》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对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保险各方行为规范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农业保险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开展深入学习并推动社会宣传工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认识。政府部门和保险经营者重点是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和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对于农户道德风险和非理性行为,应坚决予以抵制:加强对道德风险的惩戒,对于恶意骗保行为予以取消参保资格的惩罚,对于聚众要挟、无理要求妨碍正常办公秩序等行为要敢于坚决抵制并取消参保资格;建立纠纷协调机制,建立各级专家库,由农业、气象、保险等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对定损疑难案件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并应保险双方要求提供鉴定仲裁服务。但各级政府、部门及专家只调解各类技术纠纷,对于涉及责任认定、合同责任义务判定及不服技术鉴定的纠纷,应按照商业化经营合同纠纷处理提交民事仲裁或诉讼解决;建立品种和区域退出机制,对于运行成效不佳或农户道德风险高发的品种或区域,在调整优化作用不明显情况下,可由地方政府提出暂时退出,并经上级农险协调部门评估后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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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