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局召开2014年3·15新闻通报会,通报2013年消费投诉、维权等典型案例。)
(湖南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阳芳华发布新闻。)
(湖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伍作法解读新《消法》。)
(湖南省消委秘书长李镜亮发布201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红网长沙3月12日讯(记者 肖懿)今天,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2014年3·15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3年消费投诉、消费维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并对新《消法》进行了解读。
2013年全省消费投诉解决率为92%
2012年10月4日,刘女士在溆浦县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2013年5月28日凌晨,该电视机突然自燃,致使客厅地板、墙壁、电视柜等被烧毁。刘女士向溆浦县工商局和县消委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电器城赔偿刘女士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液晶电视机一台,并赔偿其他财产损失4万元。
这是2013年消费者维权的十大案例之一,同时家用电器也是2013年消费投诉的最大热点。
省工商局的调查显示,家用电器、食品、电信服务、通讯器材、日用百货、生活社会服务、服装鞋帽、房屋装修建材、交通工具以及互联网服务是去年消费投诉的十大热点。
“今年全省工商系统将围绕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修装饰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阳芳华介绍,今年,湖南省工商系统将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013年,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1902件,处理56978件,解决率为92.0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898.49万元。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共查办案件1616件,案值2199万元,捣毁制假窝点53个。
新《消法》解读十大亮点力挺消费者维权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新《消法》)于2013年10月25日颁布,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反对浪费入法、严禁强制交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陷产品召回、明码标价、拒开发票违法、网购7天内无理由退货、信息不得泄露、民事赔偿先行以及举证倒置十大亮点都是新《消法》的特色。
新《消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意味着以后去吃自助餐得吃多少拿多少了,免得被老板举报违法。
新《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类似买车票强制搭售保险,安装燃气制定灶具品牌等强制交易的行为,再过三天,您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告对方违法。
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后“本停车场只收取场地占用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免费停车,不包安全”的免责牌恐怕行不通了。
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是商家以后再采取“国内国外两套召回标准”,就得受到法律制裁了。
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消费前后两个价,消费者自认倒霉的时代估计要过去了。
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来随便免责。”
“我们的发票用完了”、“开发票要到总店”、“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类似这样的惯用手法,估计唬不住消费者了。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运费卖方承担这是新《消法》中最受网购达人们瞩目的一条,这对于网购族而言,无疑是福音。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经得同意再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信息不得泄露,发信息须同意”。估计商家们信息狂轰滥炸的方式要收敛些了,否则就是违法了。
新《消法》规定,物质和精神损失都得赔,并且民事赔偿先行,而且经营者一旦构成消费欺诈,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额的三倍,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便你只消费了1元,那也能获得最低500元的赔偿。这是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