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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前北京市一中院向公众提示维权
时间:2014-03-12 15:56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对辖区内近年来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了调研,并概括总结了消法的修改对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影响,并于3月11日召开了“聚焦消法修改六大热点暨消费者维权提示”通报会。

  通报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张家华庭长介绍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特点,分析该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概括总结消法的修改对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影响。

  张家华指出,消费者维权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舆论关注度高,消费者举证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诉讼结果,实践中有愈来愈多的消费维权案件中,消费者主张认定“霸王条款”无效,是否认定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上有重大影响,小额消费案件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有相当比例的消费案件,额度较小,打官司“斗气”的意图明显。

  在调研案件的情况的基础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述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商家诚信观念的缺失是此类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随着商品与服务经营者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普通消费者认知能力相对不断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对称是此类纠纷产生的客观原因;最后,经营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是此类纠纷产生的诱因。

  张家华在通报会上指出,修改后的消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从制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消费者在今后的维权中应当对以下几方面给予重视:

  一是补充完善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首先,修改后的消法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其次,修改后的消法还首次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确认下来,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再次,修改后的消法还进一步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这次修改后的消法中,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后,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解决了消费维权中举证难的问题。

  二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随着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电话、电话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也越来越兴盛。这种新型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等对商品作出选择,因难以看到商品的实物,故难以辨别商品的质量,极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后的消法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修改后的消法在规范新型消费方式处的另一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修改后的消法也限定了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三是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修改后的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是自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第一次明确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实践中诸如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公益诉讼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者的维权效果。

  四是追责更为广泛,虚假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做虚假广告现象屡被曝光,这些被曝光的产品多集中于保健食品、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辅助用品等,这均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按照修改后的消法的规定,如果涉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仅经营者要承担责任,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该商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广告代言人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被正式确立下来,也突破了《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在食品代言领域承担法律责任的局限性。

  通报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睿结合几个具体的案例对消法的修改进行解读,并就消费者日后如何合法有效维权向消费者给予适当提示。(作者:耿媛 张笑铭)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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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