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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14-03-20 11:11  浏览次数:

  2013年,江苏连云港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0002件,审执结72159件,审结了王成奎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一大批大要案。而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民间“小纠纷”,都是广大法官在默默无闻中化解掉,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值3·15到来之际,我们选择了一批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案例,以提醒大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达到普法的目的。

  申请工伤被拒 赣榆法院行政诉讼给力

  案情

  村民杨某在赣榆县某石材厂吊石料过程中,因石料过重导致吊车齿轮打滑出现故障,其在查看时,将左手伸进齿轮,致使左前臂不慎绞入吊车齿轮内受伤,经连云港新海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前臂皮肤肌腱软组织挫伤伴缺损。杨某向赣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定杨某为工伤。该石材厂不服,遂向赣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行为,石材厂仍不服,遂起诉至赣榆县人民法院。

  审理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赣榆县社保局认定杨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石材厂要求撤销社保局工伤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故意犯罪、酗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下造成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这表明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一般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在特定情形下,如职工患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公司组织的年会等也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的延伸,职工因此造成的伤害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致人死亡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情:

  2013年1月初,戚某在其承包的采石场50亩场地内无证经营碎石加工,经营期间,戚某日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传动皮带无安全防护罩、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等诸多安全隐患。同年1月28日,受害人卞某在对该山场内碎石机进行检修时,不慎摔倒在传动皮带上致其右胳膊被割断,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戚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戚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2万元。

  审理:

  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判决戚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析:

  戚某经营碎石加工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把粮食当稻种卖 误农户更害己

  案情:

  2012年1月13日,个体户李某在杜某农资门市处购买55200元稻种。后,李某将稻种出售给新坝镇、板浦镇部分农户。7月初,农户向市农业鉴定办公室反映其购买的水稻种出现子发芽率低、田间出苗差问题。经市农业鉴定办公室调查核实,杜某系在未取得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种子,市农委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诉杜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杜某赔偿其损失55200元、水稻鉴定费2500元。

  审判: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杜某返还李某购买水稻种子价款52200元、并赔偿水稻鉴定费2500元,共计54700元。

  评析:

  杜某与李某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自始无效,杜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由于该批种子已向农户销售,并已实际种植,客观上已无法向杜某返还,该部分损失由杜某自己承担。

  新车两月爆胎13只 销售商“调包”被判赔

  【案情】

  2012年4月,边某从某农机公司处购买福田牌自卸汽车一辆,在使用近2个月期间轮胎先后爆裂13只,经与经销商诸城汽车厂和生产者福田汽车公司联系,发现该农机公司交付的轮胎非生产者原厂轮胎,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此后,销售者、经销商和生产者相互推诿,不愿更换原厂轮胎,给边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避免损失扩大,边某自费购买一槽新轮胎(计13只)。同年6月,边某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和消协协调处理未果,边某于同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机公司更换合格原厂轮胎13只(价格约30000元)。

  【审判】

  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车辆交付前,农机公司未经边某同意擅自将原装13只11.00R20轮胎全部更换为10.00R20型轮胎,后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装配的13只10.00R20型轮胎在较短时间内全部爆裂。判令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为边某福田牌自卸汽车更换13只型号为11.00R20原装轮胎。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等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公司私自将出售给边某的汽车轮胎更换,未能确保产品符合出厂原装标准,导致车辆在使用较短时间内轮胎全部爆裂,对边某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更换义务。

  电动车自然烧毁门窗,谁该为此负责

  【案情】2010年9月28日,李某在王某个人经营的东海县牛山镇某电动车门市部购买某牌电动自行车一台,电动车价格1600元,收款人为电动车门市部的销售业务员孙某。另,电动车的生产者为甲市新区某自行车有限公司。

  2011年7月9日3时25分,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套装门门市发生火灾,经东海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自燃,火灾主要烧毁电动车一辆,地板砖和样品门等。引起火灾的电动车是李某在东海县牛山镇某电动车门市部购买的某牌电动自行车。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商铺的经营者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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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