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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3)
时间:2014-03-20 11:11  浏览次数:

  【审判】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定由王某按80%赔偿武某整容、医疗、误工、护理及后续康复等费用6364.70元。

  【评析】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关系提出合同之诉,亦可基于人身损害提出侵权之诉。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一是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武某提出医疗损害赔偿,其诉讼请求虽然包含基于合同之诉方能产生双倍赔偿问题,但该案本质上仍是基于人身损害提出的侵权之诉。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二是本案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即是以王某个人还是以美容店为赔偿主体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太阳能处卖假水筒,赔了筒钱又被罚

  【案情】

  朱某的亲家从陈某处购买了太阳雨太阳能及水筒(水筒的价格为150元,并不包含在购买太阳能的发票中),并将该太阳能赠送给朱某。朱某称陈某出售的水筒系假冒产品,太阳雨公司称该公司不生产水筒。朱某称因太阳能质量缺陷以及陈某服务缺失导致其水泵、阀门、面盘接头、管子等损坏,其为主张权利曾先后至南京、连云港、灌南进行八次投诉,受到的经济损失大约3000元,为证明观点提供照片5张。朱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更换太阳能及水筒一套,或者退还货款2560元并赔偿损失;赔付其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酌定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朱某水筒货款150元,并赔偿其水筒损失150元。二、驳回朱某对被告太阳雨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朱某提供的5张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的损失,也不能证明损失是由太阳雨公司的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朱某对陈某的诉讼主张,经认定,该水筒并不是太阳雨公司生产,陈某在出售水筒时存有欺诈行为,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水筒价值150元,故陈某应当将上述水筒款150元退还给朱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为商品价格的一倍,在本案中即水筒价格的一倍150元,因此陈某在退款外应再赔偿朱某150元的损失。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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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