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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2)
时间:2014-03-20 11:11  浏览次数:

  2011年7月20日,东海县建材商贸城某商铺内火灾财产损失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鉴定,结论为9582元。

  【审判】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7月9日凌晨3点火灾发生的原因系电动车自燃,销售者王某未能举证证明火灾原因是电动车以外的原因所致。对于电动车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9582元。

  【评析】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生产、销售感染炭疽杆菌病牛 重利轻义终获刑

  案情:

  2012年7月间,孙某东明知自己所养牛生病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经张某昌联系介绍将206头小牛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卖给王某强。王某强将牛运至赣榆县赣马镇,存放于连云港市某肉食品公司院内,后安排王某等人把死掉或将死的18头牛屠宰、销售,并将另外2头将死的牛销售给王某伦,王某伦将病牛屠宰后销售给他人。在搬运、屠宰病死牛过程中,参与搬运、屠宰的两人感染皮肤炭疽病,另有5人被诊断为皮肤炭疽病(疑似病例),该起皮肤炭疽病的感染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012年7月25日至27日,任某某在明知王某强所卖牛肉系病死牛肉的情况下仍予以收买并加工、出售,销售金额为61000元,非法牟利1000元。

  审判:

  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强、张某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孙某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王某、王某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任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评析:

  民以食为天是亘古不变的真理,生产、销售食品的生产商、个体户揣握着食品安全与人性最基层、最基本的良心。当我们都无法保证餐桌上饭菜的安全时,我们还敢相信什么?本案中的被告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涉案小牛为病牛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屠杀并进行销售,不仅使屠宰人员感染炭疽杆菌,而且使病牛肉投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以假乱真卖“柴油”,非法经营入牢狱

  案情:

  王某和李某原本在采油厂工作,对石油行业比较熟悉,利用其对原有工作的熟悉,将购买的轻蜡油和溶剂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勾兑成“柴油”,然后联系加油站老板张某,在一年以内多次将勾兑的“柴油”销售给加油站,在短短一两个月内累计销售“柴油”达3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50余万元。

  张某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申请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在没有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胡某(另案处理)、金某处购进柴油1500余吨,后每吨加价50元销售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张某多次从王某处购买勾兑的“柴油”。累计销售勾兑“柴油”3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近250余万元。在李某将勾兑的“柴油”正运往连云港张某处时,被蹲守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审判:

  连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70万元。

  评析:

  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国家专营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明知是不符合柴油标准的油料仍对外以柴油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和李某明知张某所经营的私人加油站销售的是柴油,仍将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混合后,将不符合柴油标准的该混合油销售给张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所购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要求?

  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情:

  2010年12月11日,张女士购买了连云港锦绣香江第A7幢101室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购买房屋基本情况,并明确房屋层高3米,买受人张女士一次性缴清房款1180637元,开发商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张女士使用。

  2011年12月29日,锦绣香江公司向张女士邮寄收楼通知书,于2012年6月5日向张女士邮寄催收楼通知书,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楼。据张女士反映,该房屋层高明显不符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3米高度,房屋质量有问题,故而起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

  审理:

  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张女士申请有关鉴定机构鉴定涉案房屋的层高及净高,鉴定结论显示一层厨房层高、餐厅层高及二层卧室2层高比合同约定的3米层高相差分别为517㎜、152㎜及4㎜。张女士明确不同意调换。法院对张女士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18063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对原告的购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评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标准高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以约定层高为标准。房屋实际层高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当视为违约,该行为损害了购房者期待获得的利益。购房者可以以房地产公司违约提起诉讼,双方在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美容不成反被毁 无资质美容院被判赔

  【案情】2012年10月,武某到王某经营的美容店做眼袋切除整形手术,王某收取3000元整形费用。武某术后产生不适反应,出现双目红肿、眼睛大小不一、左眼皮变形等症状。武某在要求王某带其到医院就医未果情况下,自行到多家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用约200元。2013年4月,武某以王某无证行医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为由,要求双倍返还整形费用6000元,并赔偿损失4000元。诉讼中经委托鉴定,武某行眼袋切除整形术,目前结膜仍充血,但未遗留明显后遗症,尚不不构成伤残等级。期间,王某因未经许可从事医疗整形手术业务,被卫生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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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