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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行政公益诉讼的“门禁”(2)
时间:2014-03-26 09:20  浏览次数: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如何界定

    哪些案件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制度构建过程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由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界定,采取正面列举加上抽象概括的方式,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更为合适。”莫于川表示,应当首先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大、影响广泛、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类型。尤其是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用正面列举的方式不仅能使受案范围更加清楚、便于操作,还能起到突出重点的作用。

    倪洪涛也认为,除了各国通行的环境公害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考虑到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食品安全案件、财税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等均可纳入其中。当然,在列举之外,还应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留下一定的发展空间。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受访专家普遍表示目前放开还存在一定难度。在现阶段,以“附带审查”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监督,或许更有利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稳步发展。

    除了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也是制度设计的重要方面。莫于川强调,行政诉讼往往是办案阻力较大、独立审判难度较大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由于涉及面广则更为棘手。因此,应该在这一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尽可能地提高其在避免干预、维护独立审判等方面的“防御能力”,如不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审理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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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