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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被告人受刑罚
时间:2014-03-27 14:30  浏览次数:

  3月2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6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郭某某、张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分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0年、2011年以来,在河南省舞钢市辖区开设的蛋糕房内生产蛋糕时添加“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蛋糕予以销售供人食用。经检测,从两被告人处提取的蛋糕铝的残留量分别为630mg/kg、1060mg/kg,严重超出了国家安全标准(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被告人鲁某某于2007年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于1992年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寺坡一马路摆摊售卖早餐的十几年间,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在制作油条时加入过量的添加剂明矾,并将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上述被告人制作的食品中提取的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907mg/kg、660mg/kg、1230mg/kg、1010mg/kg,严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国家安全标准为≤100mg/kg)。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六被告人在加工生产蛋糕或油条食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致使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过了≤100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长期将上述食品在市场上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舞钢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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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