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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超市买了过期香肠 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
时间:2014-03-27 17:04  浏览次数:

本报讯 (首席记者姬娜实习生白圩珑刘冬妮)“我代理的过期食品案,法院判决超市退一赔十,这应该是今年3月15日后,西安市出现的首例不安全良品纠纷引发的终审判决吧!”昨天,打假名人孙安民出示了西安中院判决书。

消 费者钟先生说,2013年8月30日,他在西安市解放路与五路口交会处的一家大型超市,受价钱优惠诱惑,购买了15根宝迪丁香肠共193.5元,保质期 60天,回家食用后感觉口味不佳,后来发现属于过期食品,其中14根香肠包装上生产日期是2013年7月1日,有一根生产日期是2013年6月15日。于 是,钟先生凭购物小票和产品原物包装,一纸诉状把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该超市返还其货款193.5元,并十倍赔偿1935元。

对 此,超市辩称,钟先生在他们那里买的并不确定是过期食品,因为商品名称和条码在任何超市销售、任何时间销售都是相同的,社会上一些人员专门在超市购买商品 放在家里,待保质期过后再购买相同商品,造成超市销售过期商品假象来牟利,不能排除钟先生造假,或“知假买假”。但是,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退一赔十,该超市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该超市没有尽审查义务而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理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超市辩称的未造成钟先生人身、财产损失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知假买假非消费者不应保护均与法相悖,终审判决超市退一赔十,也就是2128.5元。

“这 是两个新亮点,‘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并不是说买了东西吃出问题才可以要求赔偿!”打假名人、 该案件代理人孙安民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后,我感觉法制环境和各级法院 的法官审理食品诉讼案件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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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