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加强双方在交通领域、特别是低污染交通方式方面的合作。合作可涉及高速铁路、城市间交通和城市交通,推动多式联运、智能交通发展,加强联合技术研发。
十一、农业和农业食品
(一)发展2015-2020阶段中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重点在以下三大领域开展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农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粮食安全;
—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主要途径为实施统筹经济与环境效益的生态农业计划,并兼顾农业尤其是家庭农业的社会影响;
—为较高卫生安全级别的农业和农食产品流通提供便利。
(二)在法国担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期间所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加强在二十国集团、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中关于世界重大农业问题的合作,保障世界粮食安全。支持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设立农业部长会议长效机制。
(三)继续在中法农业和农业食品合作混委会框架内围绕三大主题(“农业政策”,“研究、培训和发展”,“卫生和植物卫生”)进行交流,并继续加强两国部长级会晤和相关部门的交流。
(四)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机制框架内加强交流磋商,共同致力于便利农业和农食产品市场准入。
(五)在中国农业科学院、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利马格兰集团2013年9月14日共同签署协议条款的框架下深化小麦研究的合作。
(六)继续加强双方在优良葡萄品种和先进酿酒工艺领域的合作。为中国进口法国葡萄苗提供便利。
(七)加强中法在畜牧业领域的合作,在中国发展法国牛养殖,促进技术共享,建立由两国机构代表、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以此为依托,促进两国养殖企业间的互利合作行动。
(八)开展农业研究和培训方面的合作,主要途径为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及加强农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九)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法国农业、食品及林业部现有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内,加强双方在食品监管与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卫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法兰西共和国社会事务与卫生部于2013年签署的行政安排,促进双方在医疗服务体系、质量、初级医疗服务的持续性和可及性,医患关系,医院运行和支付、医院服务质量,公共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尤其是慢性病防控),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以及临床研究等领域的合作。
(二)共同致力于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解决方案,满足中国消费者对药品、医疗设备和创新型化妆品的需求,加强在以上领域的经济交往,继续推进在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督领域的双边合作,便于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药品和化妆品进入市场。就药品、器材、医疗设备和化妆品的上市登记和审批程序,海关进口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等问题加强双边对话。
(三)加强双方在医院院长和全科医生培训领域的合作、促进院际合作和地方合作。
(四)加强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工作,促进两国在中医药特别是临床科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推动在老年医疗服务、医护养老院和家庭医疗领域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经验交流,在市县一级实施家庭医疗中期试点项目,建立融资体系、培训系统和社会医护人员资格认证系统。
(六)继续推进中法防治新发传染病合作,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质量和安全。
十三、司法合作和法治国家
(一)根据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二)就治理、法治国家建设和执法等问题加强相关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继续加强双方司法部门高级别交流,深化司法和法律合作,重点推进在法律互助、公证和律师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四)加强法国国立法官学校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之间的合作,轮流在两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合作举办双边会议。
(五)在2009年4月9日签署的附加条款框架下,促进法国国立法官学校和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办更多双边会议。
(六)在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协议框架下,落实五十名检察官培训计划,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实践加强法官交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七)加强中国和法国律师界合作,促进律师接触与交流,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双边会议。
十四、人文交流
(一)为落实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共同确定该对话的职责和所涉及领域。
(二)重申文化是一国特性的组成要素,社会联系和地区融合的载体,重申应制定富有雄心的公共政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就多边问题,尤其是文化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地位,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数字时代落实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思路进行协商。
(三)在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促进文化政策定期交流以及重大文化机构间的合作;促进在文化领域的智力合作,开展人员培训。
(四)为对方文化中心在本国举办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五)共同努力打造“欢乐春节”、“中法文化交流之春”等文化品牌活动。鼓励两国艺术家和机构在此框架下进行共同制作。
(六)促进博物馆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组织就举办展览等活动进行交流。签订合作协定,确立中法相关从业者交流和培训计划(考古工作者、博物馆馆长、文物修复人员、建筑设计师、警察、海关和司法部门),涉及预防考古遗址和其他遗址盗窃、盗掘、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方法培训、文物修复,分别由法国国家遗产学院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
(七)继续支持互办电影艺术节,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推广活动。
(八)继续完善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法国电影联盟和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及相关电影机构之间的商谈机制,为各自电影在对方国家的传播创造积极条件。
(九)为促进文化多样性,双方鼓励适合对方市场且已经形成商业合同的各自电影在对方国家的发行放映。
(十)根据现有联合制作电影协议,鼓励在各自国家制作、联合制作和拍摄电影。改善在各自国家传播对方国家视听节目的相关工作,增进对对方国家的了解。
(十一)根据各自战略,加强广播影视、报刊和新媒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继续促进出版业交流与合作,鼓励作品翻译和出版,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展,加强版权保护及版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