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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饮料现异物 厂家认可赔一罐(2)
时间:2014-03-28 15:53  浏览次数:

  随后,杨女士留下了本网的联系方式。

  日前,消费者董先生致电本网说,当前,国家这么重视食品卫生,而像露露公司这样一个全国响当当的著名企业,对涉及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就是这样重视的吗?……”

  截至发稿,本网未见到“露露”方面关于此事的书面回复。

  问题“露露”曾被网络曝光

  据记者了解:近年, 有关“露露”出问题的帖子,在网上多有出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天津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天津市重点新闻网站“天津网”在2010年8月27日,曾对刚开启的“露露”杏仁露像啤酒一样冒泡,还散发出臭味的情况予以报道。详情见《“杏仁露开瓶后冒泡 是露露还是啤酒?”》。2012年2月21日,国内网络文化流行的发源地、国内最大的娱乐互动论坛“猫扑大杂烩”上,曾有网友以“坑爹的露露杏仁露”为题发图、发帖,反映自己喝到变质“露露”的亲身经历。面对消费者的质疑,承德“露露”也始终未予以有效回应。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的最新进展。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责任编辑: 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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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