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农村金融保险政策。针对不同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的特点,推动农村金融组织、服务和产品创新。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问题研究,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推动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品种和区域范围、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研究提出建议。
推动政策完善,要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要强化而不是削弱对农业的扶持。谋划农业政策要始终立足于强化农业基础和维护农民权益,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要善于谋划大政策大项目,能够真正解决问题;要善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争取各方面对农业的政策支持。政策方向要保持稳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相互配套。在研究政策、提出建议时,思路要开阔,注重发挥不同经济政策对产业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注重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形成合力,注重发挥试点试验在突破部门和政策限制方面的作用。三是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结合,并重点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要结合实际,处理好政策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加强政策针对性,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地区、重点群体的支持。四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策的执行主体、作用对象和实施范围要界定清楚,灵活运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市场能办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办的交给社会,农民会办的交给农民,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要承担起相应责任。
三、关于加强农业法治建设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迫切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对加强农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将农业法治建设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农业法治建设,首先需要解决工作重心和着力点的问题。如果说前一阶段这个重心和着力点是立法工作的话,那么今后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执法工作。这不仅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快转变农业部门职能的重要抓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最近一段时期,国务院为解决政府干预过多问题,一方面,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事项,仅农业部就取消和下放了22项;另一方面,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先照后证,便利各类主体投资创业。但在这些简政放权措施的背后是政府责任重心的转移,在事前“宽进”的同时要狠抓事中事后的“严管”。“严管”靠什么?就是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规范的执法活动。抓好农业执法,也是涉农市场主体的普遍期盼。在《种子法》修订调研中,不少企业就讲,只要政府能把侵权假冒问题解决了,给大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们可以不要国家扶持补贴。这一呼声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要充分认识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切实树立“不抓执法就是失职、抓不好执法就是不称职”的理念,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农业执法工作,尽快解决农业立法和农业执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
当前,加强农业执法要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巩固和扩大农业综合执法成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定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之一,要求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这充分说明我们开展的农业综合执法与中央要求完全一致,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方向,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绝不能走“回头路”。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农业综合执法的优势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我们决不能安于现状,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凡尚未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和部门,都要抓紧推动,尽快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优化运行机制,提升队伍素质,真正实现“并指为拳”,发挥出综合执法的威力,打出品牌和形象。
二是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今年,各地农业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使执法效果在短时间内有明显提升。要在全面履责的前提下,围绕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区域和环节开展工作。当前,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有力支撑;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切实改变“平时不执法、出事大检查”的运动式执法模式,坚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实现执法的制度化、常态化。要强化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和大要案联合查办工作机制,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势,一定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承担付不起的代价。
加强农业执法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放松立法工作。农业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改,今后一段时期农业立法任务还很重。特别是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对农业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改变以前那种“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紧密跟踪农业农村领域改革进程,超前研究、超前谋划、超前推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一时看不准的可以授权试点,一时写不细的可以做出原则性规定,但一定要保证相关改革有法可依、有序进行。2014年,要重点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上会前准备工作,争取年内出台,推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渔港管理条例》加快制修订。要围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立法研究,为制修订法律法规做好储备。各地也要做好本地的农业立法工作。地方立法不一定贪多,搞上下一般齐,如果国家立法已经够明确具体了,就不一定非要再搞“对口”立法。要将工作重心放到反映本地特点、回应农民需求、体现改革创新的立法项目上来,使地方立法能够真正解决各地实际问题,为国家立法积累做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