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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4-13 23: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一)认清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本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24个字,明确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视察时,就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明了努力方向。当前,我省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铸就兴省之魂、夯实强省之基的必然要求,对于凝聚全省人民的思想共识、促进社会和谐、引领改革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必将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价值引领和道德支撑。

  (二)明确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体会议精神,紧扣“三个倡导”基本内容,围绕山东实现工作指导的重大转变、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以建设美德山东、文明山东、诚信山东为目标,以实现传统美德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突破口,大力弘扬齐鲁优秀文化,培育新时期山东精神,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注重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和精神世界,内化为全省人民的思想共识和行动准则,努力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上取得新突破,打造山东道德高地,激励全省人民同心同德、奋发向上,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把握原则要求。坚持以理想信念为核心,抓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坚持以人为本,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坚持联系实际,做到贴近性、对象化、接地气;坚持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搭建载体平台;坚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围绕中心工作,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

  (四)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中。推进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做到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工作,制定与人们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收入分配、商业贸易、质量监管、土地使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要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有机统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相应的政策评估和纠偏机制,防止出现具体政策措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现象。

  (五)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法治建设实践中。扎实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出台《法治山东建设纲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山东省2011—2015年依法治省规划,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继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六)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社会治理中。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强化规章制度实施力度,在日常治理中鲜明彰显社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深入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治安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交通安全、生态安全,融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大平安格局,倡树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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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