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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五
时间:2014-04-15 11:5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五小”门店的监督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决定,4月15日至4月25日在市区、城乡接合部范围开展“五小”门店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自即日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五小”门店集中整治工作。

二、本次集中整治的“五小”行业门店包括:

(一)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门店:包括直接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种性质的小餐饮门店,小餐饮摊点和从事食品、饮料、酒水、水果销售的小超市、小商店、小批发店、小摊点摊贩、酒吧、咖啡厅、茶室等,以及从事食品、酒水、饮料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门店等。

(二)小理容业门店:小理发和美发、美容店等。

(三)小洗浴业门店:餐具洗消企业、公共洗浴、浴足场所等。

(四)小旅馆业门店:小宾馆、旅社、招待所等。

(五)小娱乐业门店:小型舞厅、KTV、影剧院、网吧、游戏厅、棋牌室、健身中心、台球室、演艺场所及其他娱乐性场所。

三、“五小”门店整治基本标准:

(一)营业证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亮证上墙;

(二)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

(三)从业人员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

(四)“三防”等卫生设施完善,店内外设施、设备干净整洁;

(五)经营场所内外(含卫生间)卫生整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六)不使用违禁物品(非食物添加剂等),无店外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七)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八)基本消毒设施配备齐全,符合要求。

四、“五小”门店业主要自觉对照整治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无营业证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五小”门店业主要在集中行动期限内到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补办,有相关证明但达不到经营要求的要立即行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积极配合辖区“五小”门店主管部门达标验收。

五、市创卫指挥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督导检查。对不达标的“五小”门店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五小”门店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拒绝、妨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五小”门店卫生整治达标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工商、食药、卫生、文化、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巩固整顿成效,实现卫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

开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

2014年4月15日

原标题 [关于开展“五小”门店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以上内容来自:汴梁晚报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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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