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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日报讯 (徐宏伟 侯向锋)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0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自己家中生产豆芽,其丈夫王某某在商南县城市场销售。2011年下半年,为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卖相,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特效无根豆芽素(水剂),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予以使用。直至2013年7月18日案发,被告人生产的豆芽全部在商南县城销售。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特效无根豆芽素和提取的黄豆芽、绿豆芽中均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长期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身患高血压疾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