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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销售商品行为的定性(8)
时间:2014-03-04 09:05  浏览次数:

[9]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32条、《欧盟商标条例》第5条。

[10]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1994年Am. Tel&Tel. Co. v.Winback and Conserve Program, Inc.一案中指出:“兰哈姆法任何一处均没有规定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相反的,该法的语言仅仅指向直接侵权者。”(42 F.3d 1421,1429).

[11]See Star Fin. Servs. Inc. v. AASTAR Mortgage Corp,89 F. 3d5, 9(1st Cir. 1996);Venture Tape Corp. v. Mcgills Glass, 540 F. 3d56(1st Cir. 2008);Hearts on the Fire Company, LLC v. Blue Nile,INC, 603 F. Supp. 2d 274,280(Dis. Mass.,2009).

[12]例如,《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权利,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系对直接侵权行为的概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等权利,第47、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亦与著作权的内容相对应地具体列举了直接侵权行为。

[13]该款规定了禁止在同种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在不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了该商标显著性或声誉的行为。

[14]参见《英国商标法》第10条,《德国商标和其它标志保护法》第14条。

[15]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显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帮助行为,其性质属于间接侵权不言而喻。

[16]上述观念的形成,由于刑法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划分变得更加坚不可摧。在刑法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下游犯罪。刑法学界对规定该罪的意义一般会做如下的论述:“……没有销售这个环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就不可能赚钱。……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经济上直接支持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必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否则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就有生存的条件。”党建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7页。

[17]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法》并未明确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而是采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准。虽然两种标准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区别,但是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将判断商标侵权的基本方法均称为混淆的标准。

[18]参见本文第二部分(二)。

[19]“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

[20]“广东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652号民事判决书。

[21]“四川临邛(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

[22]“定牌加工”,又称“贴牌加工”、“贴牌生产”、“定牌生产”等,英文名称为是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OEM),系指加工方为定作方加工贴附特定商标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根据合同获取加工费的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为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小企业所广泛采用。

[23]另外,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认定OEM行为侵犯了国内商标权:只要未经国内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标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侵犯了国内商标权,至于工商品是否在中国销售则无关紧要……”易建雄:《OEM商标侵权纠纷处理的态度选择—遵循“从结果出发”的思维方式》,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第25页。

[24]“报喜鸟公司与吴远军商标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转引自程永顺:《侵犯商标权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8页。

[25]“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26]出口与销售均属于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但是,进口行为却与销售相反,是意图获得商品所有权的行为。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版,第234页。

[27]有观点指出,“如果说商标权穷竭存在的话,那么也是商标权对商标商品销售权的穷竭,此销售权并不属于商标权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本身也不会穷竭”。参见李亮:《在商标领域,是通行权利穷竭还是权利限制?》,载《法治研究》2008年第1期,第76页。

[28]需要注意的是,权利穷竭并非指知识产权全部内容的穷竭,在著作权法中,穷竭的是发行权;在专利法中,穷竭的是销售权。

【参考文献】 {1}沈关生.我国商标法制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2}郝志新认真贯彻新细则,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局长郝志新就颁布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答记者问[J],工业产权,1988,(1):1-2.

{3}姜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张序九.商标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赵惜兵.新商标法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6}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孔样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10}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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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