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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的管理效能
时间:2014-04-12 09:30  浏览次数:

  法律自身固有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决定了司法政策存在的价值。司法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司法政策的必要性。如何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司法政策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为实现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司法事务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制定的策略和措施。在我国关于司法的法律中,不仅存在着诉讼规范,也存在着一些管理性规范。比如,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力。这种解释、监督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权。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选任、培训、奖惩等管理制度。司法政策是行使司法管理权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等。就内容而言,司法政策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队伍建设、职业行为操守、司法发展方向等法院工作各方面问题。

  从根本上看,法律自身固有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决定了司法政策存在的价值。作为司法依据的法律,其制定与修改都是漫长的民主过程。立法只能规定一种原则性的、抽象性的行为规范,而不可能因时因地对一些社会问题提供具体的答案,解决具体纠纷的任务还须交由司法解决。在抽象、滞后的立法与具体司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方式方法上的空间;在法律规定的处理幅度之内,也存在根据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进行裁量的空间。这种空间是必要的,是法律留给司法能动的余地,但这个权力也不是由法官随心所欲来行使的。如何让这种权力的行使既具有统一性,又符合个案的实际情况,需要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程,这就是制定司法政策。司法政策不是在法律之外另造一套司法标准,而是为了顺利地执行法律,实现法律的目的。

  在判例法体制下往往难以寻觅司法政策的踪迹,因为高层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做出判例,提供给下级法院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案,这是判例法体制所具备的能够紧随社会发展并提供最新裁判规则的优势所在。但是,在成文法体制下,由于立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机关即使发现了现有法律的不足,也难以改变现有法律规定,需要通过司法政策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法律与社会现实需要的缝隙,以及统一执法标准的欠缺。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司法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司法政策的必要性。某方面的法律从无到有、由此及彼,并不是一种跳跃式的发展过程,司法也不应当因为社会发展而呈现出突然变化的状态。比如,我国要废除劳教制度,在正式取缔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就开始停止使用这种处罚方式,以实现制度的渐进式变革。将已经明显过时的法律或者突然变化的法律简单机械地适用到司法案件当中,必然造成公众难以接受的结果,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因此,成文法体制下的司法发展不仅依靠法律的立改废,其中必不可少的渐进性发展环节,也离不开司法政策的参与。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问题,如何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加体现时代的特点,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需要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

  制定司法政策虽然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但它与审判权有着不同的运行规律。审判活动是被动的、个案性的、严格遵从诉讼程序的,而制定司法政策则要是主动性的、全局性的,遵从政策制定的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还缺乏明确的制定程序。从制定司法政策来源来看,一是要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制定司法政策,比如为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制定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司法政策。国家政策与法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相对于法律而言,国家政策往往更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应当根据国家政策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司法政策。比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政策制定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三是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司法政策,比如根据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调解的民事司法政策、行政和解的行政审判政策等。当前我国社会面临新的发展形势,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等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司法应对,司法政策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法律实施、党的政策、社会形势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共同成为制定司法政策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政策多种多样,有的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只是指导性文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其使用方法。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定的法律渊源,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必须将司法解释局限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不能超越法律创制新的法律关系。对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要公开透明,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让社会监督各级法院的执行情况,避免成为法院“暗箱操作”的工具,违背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司法政策,都必须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影响到相关法律的变革,无论是民事领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刑事领域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何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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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