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一人为副召集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毒理与风险评估等专家学者及相关民间团体代表聘兼之。其中任一性别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