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安全和责任角度考虑,餐饮(住宿)企业无从审查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的来源和安全性,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而企业对其自己提供的酒水、食品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这样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餐饮(住宿)企业允许客人在其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进餐时享用自带的酒水或食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伤亡,将使责任难以分清,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消费者其合法权益都更加难以获得保障。
4.餐饮(住宿)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和市场行情谢绝或不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符合近百年来的国际惯例。无论是餐饮(住宿)业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我国周边的国家,餐饮(住宿)企业一般是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餐厅享用的。1981年11月2日由国际旅馆协会理事会通过的《国际旅馆法规》第1条规定:旅馆合同的内容应依据旅馆的等级、国内立法或旅馆业法(如有的话)、国际旅馆业规模以及旅馆内部规章而定。旅馆内部规章应告知顾客。第2条规定:对旅馆合同不规定任何形式。只要一方接受另一方发出的契约,合同即告成立。第4条规定:顾客应遵守他所留住的饭店的内部规则与习惯。两会认为,上述法规之所以成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接受的国际做法,其核心还是要遵守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后合同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同时,合同也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合意加以改变的。比如当今很多餐饮(住宿)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同意顾客自带酒水。因为如果企业不同意的话,很可能失去这类顾客。因此,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餐饮(住宿)企业对消费者是否能自带酒水享有自主决定权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违反我国的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推而广之,两会认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餐饮(住宿)企业与到企业消费的顾客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企业和顾客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餐饮(住宿)企业提供商品、服务和顾客在企业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的过程中,顾客食用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需要包间还是散座等何种服务,由顾客选择和决定,企业不能强迫顾客购买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接受某项服务;同样,餐饮(住宿)企业提供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何种服务,则由企业决定,顾客不能强迫企业提供其明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酒水、饮料、食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显然,如果餐饮(住宿)企业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其供应的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必须使用包间或接受其提供的某项服务,企业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企业有这样的行为,就是“强卖”;反之,如果消费者强迫餐饮(住宿)企业接受其自带酒水、饮料、食品进入营业场所食用的要求,或消费任意金额都享受企业提供的包间服务时,消费者强迫企业接受其不付相应服务费的要求,则是消费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企业,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作为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当东家饭店不接受自带酒水时,完全可以再去西家,最终可以选择一家接受自带酒水且不收开瓶费的企业就餐;当东家饭店的包间设立包间最低消费,则可以选择西家不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的饭店,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决定饭店必须提供自带酒水或免开瓶费的服务、饭店必须提供免费包间等的权利,否则就是“强买”。
最后,两会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在发布通知前未与餐饮(住宿)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沟通,不尊重其市场主体地位,未经法律层面的深入研究和论证,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由于北京市工商局在12月9日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这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一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行为进行不当干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与中国烹饪协会特请求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于餐饮(住宿)企业是否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包间最低消费等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以解餐饮(住宿)企业在经营中的困惑,从而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稳定的市场秩序。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烹饪协会
2014年1月3日
二、北京市工商局“餐饮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表述”
1.“禁止自带酒水。”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xx元。”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