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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24年首次大修大气污染防治法加紧修改
时间:2014-03-10 08:05  浏览次数:

  尽快启动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制定粮食法、中医药法等

  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了2014年的立法工作重点,一批社会高度关注、与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相关的重要法律提上议事日程。记者第一时间联系权威部门和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给予解析。

  昨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备受公众注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在计划之中。

  张德江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预算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列入今年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还有:修改立法法、食品安全法、证券法、广告法、教育法等;制定粮食法、中医药法等。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公务员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等。

  修法之

  环保法

  我们都希望生活在

  蓝天白云下、青山绿水中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五位负责人就“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相关问题答中外记者提问。

  相关负责人透露,《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加紧修改。

  修改环境保护法,

  群众寄予厚望

  记者会进行到中途时,一道关于雾霾的问题抛出来。

  有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全国各地都出现大范围的雾霾天气,老百姓都很关注,请问在空气污染治理以及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划?

  袁杰微笑了一下。她穿一件紫色外套,一头波浪长发、戴半框眼镜,说话不紧不慢。

  “环境问题是两会上大家最热议的问题,我记得在微信中也传着‘雾霾版’的《卷珠帘》:珠帘卷起来,雾霾落下来。”袁杰以此作为开场白,令不少人意外。

  袁杰提到,昨日上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要集中治理环境问题,最急迫解决的就是水和大气污染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被列入立法规划,有关方面正在加紧修改。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也已被纳入修改,“在目前环境问题这么严峻的情况下,修改环境保护法,我们知道人民群众对此寄予厚望。”

  管束主要负责人,

  造成严重后果要辞职

  未来的修订版《环境保护法》,将有哪些亮点?

  袁杰说,它规定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强调政府、企业、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这样一个全社会都共同治理的理念。在此基础上,该法还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包括水、大气的污染等共性的问题,做一些有针对性的、管用的、有力的规定。

  未来,政府责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是对政府及其有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将得到保障,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度和诉讼制度。

  对未来生活期许,

  愿生活在蓝天白云下

  “还想说一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袁杰特别强调说,在国家240多部法律中,防治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占有相当比重,有一些制度到现在也是比较先进的,但关键在于怎样依法守法、依法执法。

  “我们着力把这几部法律修改好,使它们发挥作用,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家园的期盼。”对未来,她更是透露出自己的期许:我们都希望生活在蓝天白云下、青山绿水中。成都传媒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成都商报记者 辜波

  修法之

  行诉法

  24年首次大修 破解民告官“立案难”

  “行政诉讼法近24年迎首次大修,这会让‘民告官’不再难。”昨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时代的局限,《行政诉讼法》逐渐与我国当下民主、法治和改革、发展的现实多有不适应之处,以至于导致种种弊端。

  管辖“去地方化”

  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表示,根据以往惯例,“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处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等诸多事项,立法活动一般要安排到下半年。

  莫于川表示,为了解决“民告官”管辖法院受当地干预过多的问题,草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条内容很有现实针对性和适用价值,但在管辖问题上不能忽视便民原则,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莫于川建议,将新增的第16条第2款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原告选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要用法治方式解决矛盾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中国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最突出的就是“立案难”。为畅通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规定,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姜明安解释,这种情况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行政诉讼法使行政案件门槛高;二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法设立的范围本身还没有很好地执行。他认为,现在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是要将门槛稍微降低,二是要解决各种各样的法外的干预。

  姜明安表示,在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矛盾、解决争议,不是用人治的方式解决争议。

  姜明安认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也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在行政诉讼法的身上,因为它还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到位等问题。他认为,要逐步地推进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保证“三难”的问题得到比较彻底地解决。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综合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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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