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19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20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理家盈贸易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21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禾丁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22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提案
23
关于签署《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之资产转让协议》的提案
24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提案
2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提案
26
关于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提案
27
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排他性矿石供应协议(修订稿)》的提案
28
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包钢稀土签署《矿浆供应合同》的提案
29
关于公司与包钢集团签署《铌选矿浆供应合同》的提案
30
关于签署《焦炭采购协议》的提案
31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
3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提案
33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的意见的提案
34
关于提名增补王胜平、潘瑛、赵殿清、刘志宏为公司董事,郑东、张世潮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无)
34.1
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投票股数(不超过投票总数,股东投票总数为股东持股数量×4。股东可将其投给任意一名或多名提名候选人,也可平均投给每名候选人)
34.1.1
选举王胜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4.1.2
选举潘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4.1.3
选举赵殿清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4.1.4
选举刘志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4.2
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投票股数(不超过投票总数,股东投票总数为股东持股数量×2。股东可将其投给任意一名或多名提名候选人,也可平均投给每名候选人)
34.2.1
选举郑东为公司独立董事
34.2.2
选举张世潮为公司独立董事
35
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提案
投票股数(不超过投票总数,股东投票总数为股东持股数量×2。股东可将其投给任意一名或多名提名候选人,也可平均投给每名候选人)
35.1
选举郝润宝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35.2
选举王国润为公司非职工监事
本授权书自签发日生效,至上述会议完毕之日失效。
备注:1、第三十四、三十五项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可根据意愿把选举票数投给一名或多名候选人;请在表决栏内填写具体数字, 勿用“√”表示;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投给4名候选人的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的选举票数,即选举票数=4×持股数;选举公司独立董事,投给2名候选人的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的选举票数,即选举票数=2×持股数;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投给2名候选人的票数合计不能超过股东的选举票数,即选举票数=2×持股数。
2、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对第一项至第三十三项提案在"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适用):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