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指导,大力规范司法裁判标准
四年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消费者维权益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旅游审判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是在《旅游法》制定和颁布之前,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中面临的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根据审判实践需要而作出的,具有司法创新的性质。该司法解释规定了适用范围、集体旅游、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旅游合同的解除、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签约社与地接社的责任承担、旅游经营者违约、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精神损害赔偿、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自由行等问题,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指导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对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从重典治乱的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在程序上,该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行政前置程序,个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使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等等。在实体上,该规定明确了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可以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十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等,该规定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的空白,为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尺度,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准。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以高民智的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调解、诉讼费用等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文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2012年3月,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率先在全国受理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某餐饮企业的公益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并经该院调解解决,该餐饮企业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应费用,从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亦为今后开展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积累了有益经验。
拓宽指导途径,统一裁判标准
四年来,人民法院以下发通知、发布消费者维权指导性案例、召开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拓宽业务指导途径,统一裁判标准。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在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中,一要坚持重典治乱。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要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要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四要实现快审快结。要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要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0年以来一直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其中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不断以案件解析、指导性案例、理论文章、信箱等形式,构建对下指导平台,对消费者维权审判进行专项指导。河北高院就食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制定了《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指导意见》并下发全省法院贯彻执行。河南安阳中院制定了《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许多地方法院不定期整理、发布典型消费者维权案例,发挥其示范指引作用。广西北海法院评选年度北海市法院系统精品案件。四川广元中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调查报告,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浙江法院系统在案件审结后,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福建厦门中院审理的何慧轩诉厦门巨鹏飞集团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被评为厦门市2012年度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之首。江苏高院选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涵盖超市购物、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燃放烟花鞭炮等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上海高院以三级法院联动的方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开展调研,以召开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明晰处理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统一法律适用;以《法律适用问答》形式对案件审理的疑点、难点进行解答;以其编著的刊物《民一庭调研与指导》为平台,分析典型案例,交流审判经验,加强对下业务指导。
开展专项调研,加强对新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消费者维权专项调研,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迅速应对和解决新型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为有效制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从2012年末开始,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民事纠纷案件突出问题的调研力度,剑指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促进安全可靠的食品药品市场的建立,运用法治手段维护消费者用餐用药安全。同时,还围绕消费者购房、装饰装修房屋纠纷中的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不断取得新成果。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修订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切跟踪修法动态,及时掌握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项调研,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
重庆第五中院就专业打假者诉讼案件的应对,完成《依法维护打假者权益,促进市场诚信经营》的调研报告,刊发于2012年8月9日《人民法院报》。辽宁鞍山中院对涉农案件的处理进行调研,总结该类案件特点和化解矛盾的方法,加强对下指导。四川广元中院通过定期讲座、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对消费纠纷调处中的法律适用进行研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北京高院就《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形成《食品安全法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江苏高院完成《关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和《引导消费维权强化司法保护——关于江苏法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为司法改革与审判创新当好先导。通过对调研成果的转化,积极为消费者维权审判服务。2013年末,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完成《以法治思维为本 引领物业服务消费——关于物业纠纷的调研报告》,针对物业服务类纠纷的审理难点,提出以合同方式明示物业消费权利,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表达物业消费需求,以法治思维为物业消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