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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食品安全热点事件回顾
时间:2014-03-27 11:43  浏览次数:

    2013年的大幕已落,回顾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食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整合监管资源,形成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等工作,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做好标准清理、整合、制订工作;并大力整治了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为"食以安为先"建立了长效保障机制。

    一、国家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拉开帷幕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监管体制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

    1.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2013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要求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对其职能转变、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国家食药总局成立以后,管理主体进一步集中,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形成以卫生计生委作为科技支撑,以农业、食药监管部门为食品监管的责任主体。其中农业部门仍然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食药总局负责加工、流通、餐饮等其他环节的监督管理。如此一来,大大减少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当中的空白盲点、重复交叉。此次监管体制改革,使监管资源得到进一步整合,企业明确了主管部门,这样势必提高未来的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分开。

    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按照其要求,国家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承担部分食品安全职责,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卫生计生委和食药监总局共同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这也是本次机构改革的亮点:确定了以风险评估作为科学依据来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思路。未来的食品安全体系应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一个防御性体系,使得食品安全的事件尽可能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凸显风险管理。

    3.各地机构改革陆续开展。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职能的审核等已经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要求,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地区食品监管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完成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了相应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这次改革的核心在于:第一,整合分散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集中统一实施监管。第二,明晰食品安全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三,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分开。由国家卫计委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食药总局进行管理。第四,强调能力建设,尤其是充实基层一线监管人员队伍。

    二、《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工作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四年,伴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食品产业和科技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且极为紧迫。

    1.《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启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指导组,梳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历经三十多场修订研讨会,综合五千多条建议意见后,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34条。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修订稿相对旧版的主要变化。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以及对违法者加重处罚等监管方式,也是此次修订的亮点所在。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整体上,《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力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有助于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食品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3.《食品安全法》修订稿引发社会各方关注。

    2013年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送审稿),并决定在11月29日前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学者、立法者、消费者及相关产业界普遍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稿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无论从立法高度还是法条上都有很大提高,解决了许多现实存在的矛盾点,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正如众口难调,有人说这是食品安全法的大跃进,有人坚持重典才能治乱,而有人则认为不能对一部法律期待太多,需要法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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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