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幸福和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生存质量和水平,传承民族文化,塑造时代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城镇化发展成果。
改革创新、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解制约城镇化发展的制度障碍,促进城镇化从追求规模速度向提升质量转变,城乡从二元结构向一体化转变。
产城融合、互促共进。充分发挥产业对城镇建设的支撑作用,增强城镇对产业发展的承载能力,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协调推进、增加就业,促进城镇化与产业化良性互动、与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
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强化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坚持城镇上山,建设紧凑型城镇,强化耕地和生态保护,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城镇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统筹城乡、协调推进。完善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互动的发展局面。
科学有序、因地制宜。坚持从云南基本省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因势利导,实事求是,不急于求成,不大拆大建,突出地方特色,促进多样发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印发
第三节 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一、 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省、州(市)级新型城镇化投融资平台,或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对现有城镇化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更大范围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运营,解决部分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资金来源问题。
二、 分类推进不同类型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对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和经营成本、有合理利润的经营项目,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项目投融资工作;对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经营成本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补贴合理利润的方式促进项目开展投融资工作;对基本无经营收入的非经营性项目,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可采用与盈利项目捆绑融资或赋予可覆盖投资收益开发经营权的方式促进项目投融资工作。
三、 优化财政支出制度
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完善省级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给予财政资金倾斜和支持,增加城乡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投入,增强其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导致地方政府支出增加的部分,省财政在测算省对下转移支付时给予补偿。在继续保持原有财政投入城镇化资金渠道和方式不变的同时,改革完善财政体制,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和奖补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持续稳定增长。
四、 合理配置城镇化所需政府财力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主要职责,健全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机制。在厘清事权的基础上,对于应属州(市)的事权,各地财政能力难以承担的,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保障能力。整合城镇化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高地方政府资金投向自主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完善转移支付测算体系,充分考虑城镇化地区财政支出因服务强度、物价、人口规模等因素对财政支出成本的影响,增加补助力度,增强其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税收改革措施和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城镇化发展。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培植地方税收入来源,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增强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五、 创新资金多元筹措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通过采取组建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公司、银行贷款、委托贷款、公私合营(PPP)、打捆成片式开发、资源置换式开发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增加贷款规模,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与政府合作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等形式,参与城镇公共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促进市政公用服务市场化和服务项目特许经营。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收费机制,让投资者有长期稳定的收益。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项目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第四节 健全城镇住房制度
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做到低有保障,高有抑制,有效保障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