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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通知(9)
时间:2014-04-19 04:23  浏览次数:

第二节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满足城镇化用地需求。

  一、 建立城镇用地规模结构调控机制

  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合理调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供应节奏。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政策,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比例。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适当控制工业用地,优先安排和增加住宅用地,严格保护生态用地,保护城郊菜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

  二、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完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提高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率和容积率门槛,探索实行租让结合、分阶段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推进老城区、棚户区、旧厂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护性开发,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对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作用。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健全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推广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做法。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三、 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土地,通过征收年租金等多种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四、 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严格禁止一户多宅。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五、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发展生计。健全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六、 强化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统筹耕地数量管控和质量、生态管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完善基本农田永久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监管。

  

第三十五章 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州(市)、省直部门要高度重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省与各州(市)分工,建立健全城镇化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要强化制度顶层设计,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州(市)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规划和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培养一批专家型城市管理干部,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第二节 强化政策统筹

  根据本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推动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生态环境等方面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要落实本规划要求,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

第三节 加强社会参与

  充分调动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化发展全过程,对涉及规划、环境、住房、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听取市民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要大力宣传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各级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展示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蓝图,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新型城镇化工作、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合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四节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细化出台新型城镇化具体政策的重大机遇,结合职能职责,在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地票制度建立、户籍制度改革、保障房建设、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就业创业、土地管理、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云南更大支持。

第五节 推动任务落实

  通过实施拓宽住房保障、促进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城乡一体化、城镇上山、农民进城、规划引领和完善体制机制等各项任务,加快推进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统筹办等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六节 加强监测考核

  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顺应城镇化发展态势,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加快制定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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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