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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3)
时间:2014-03-16 11:04  浏览次数:

与现实主义模式持有“规律论”的假设不同,建构主义模式则秉持“个例化”假设来确定食品风险负面后果,即拒绝通则方式,而是主张不同的主体可以采用各类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负面后果。这些多元方法具有反思和诠释功能,承认广大消费者的经验与默会知识的重要性。比如,可得性启发,即最容易被人们所想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通常被认为经常会发生,结果是不适当地扩大该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后果,而低估相对缺乏戏剧性原因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的概率。笔者认为,自2008年奶粉行业中的“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信任度不断降低以及国产奶粉市场占有量一直下滑,与消费者使用可得性启发的方法来判断我国奶粉风险的负面后果有一定联系。又如,价值定性分析方法,即根据不同主体对某一食品安全风险的态度、理解、感受等主观性标准来判断该食品安全风险的负面后果。由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偏好具有多元性,因而关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的负面后果也因主体价值观的不同而不同。[29]比如,人们往往重视使用非传统的方式——合成、调制、勾兑、添加——生产的食品风险的负面后果,像勾兑酱油、勾兑醋、味千拉面汤、肯德基醇豆浆、一滴香与化学锅底、老酸奶、牛肉膏调味的肉,而轻视天然或传统食品风险的负面后果,这与人们所持的对技术的价值观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从知识类型上来分析,建构主义模式在确定食品安全风险负面后果的方法时主要涉及经验的知识、直觉知识以及想象知识等,带有反思性和诠释性意味。

二、两大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隐含意义

尽管管理学等其他学科学者已经认识到不同模式的风险属性意味着选择不同类型的风险监管手段,除前述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观点之外,英国著名风险管理学者奥特温·伦内(Ortwin Renn)更是精辟地断言,如果风险被看成某一事件或活动的客观属性,并被作为明确的有害效果的概率而加以衡量(现实主义模式的风险属性),那么政策暗示就很明显——按照危害概率和大小的“客观”标准来管理风险并首先分配资源去降低最大风险。如果相反,风险被视为一种文化或社会建构(建构主义模式的风险属性),风险管理活动将按照不同的标准制定,且优先权应当反映社会价值和生活方式偏好。[30]然而,我国法学界特别是研究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学者,并没有将其他学科的这种重要发现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制改革的指示器。[31]现有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制改革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规范,通常以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客观性作为前提假设。它们不太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建构性对食品安全监管法制改革的意义,人为地忽视了食品安全风险所具有的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价值上的模糊性,并简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复杂性,由此所形成的监管方案并不能恢复广大消费者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的信任,也不能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合法性。笔者认为,为了更加透彻地认识和分析这种失衡现象,有必要较为系统和完整地阐述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两大模式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隐含意义。为此,下文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五个主要环节作为切入点来具体分析。

(一)食品安全风险议题之形成

食品安全风险议题的形成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第一个环节,它是指确定什么问题构成食品安全风险,从而需要行政机关优先监管。在风险议题形成这一环节上,食品安全风险属性两大模式所隐含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由于现实主义模式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是一种客观实在,是可以通过相应的科学分析方法加以确定的,因而,行政机关如果在该模式指导下来形成食品安全风险议题,那么通常会将已经具有科学上确定的危害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或者根据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某一或某类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及其所造成损害的数据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的议题。显然,这些食品安全风险议题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所形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议题往往体现了该模式的要求。比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4月20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将打击食品中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作为2011年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32]国务院之所以在2011年4月20日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确定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重要议题,这是因为从2011初以来,新闻媒体密集曝光了我国食品行业中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特别是2011年4月初发生在上海的有色馒头事件,[33]促使国务院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需要行政机关分配资源优先监管。

相比之下,由于建构主义模式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是一种社会建构,物质性维度并不是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负面后果的主要因素,因而,行政机关如果在这一属性模式指导下来形成食品安全风险议题,那么对于某一或某类食品安全风险的负面后果,即使科学上尚未确定,但广大消费者反应强烈,专家之间也存在争议,行政机关也应当将之纳入风险议题。比如,抗病虫的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危害,在科学上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甚至是同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群体,对抗病虫的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负面后果的理解相差甚远。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绝大多数消费者接受抗病虫的转基因食品,而欧洲国家的消费者,特别是英国的绝大多数消费者则强烈抵制抗病虫的转基因食品。[34]相同情况也发生在我国。根据凤凰网一项针对我国食品中是否应当大胆使用转基因的网上调查表明,截止2011年12月30日,在受调查的1300人中,大约90%的网民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风险,反对我国食品大胆使用转基因技术。而10%左右的网民坚持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危害可以忽略,支持我国食品大胆使用转基因技术。[35]然而,让人感到遗憾的是,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至今未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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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