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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8)
时间:2014-03-16 11:04  浏览次数:

对于中央编办连续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尽管我国有行政法学者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64]授予原卫生部的法定职责的规定。[65]然而,笔者认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安办职能的扩展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职能的收缩,恰恰体现了现实主义食品安全风险模式所要求的理性与科学的价值目标。比如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等职责都是为了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理性化和统一性。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改革离本文所设计的“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所具有法律特征还有很大距离,比如,专业性和政治独立性方面。当然,我们不能指望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改革能一步到位。恰如有专家所推测的,中央编办连续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十二五”期间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改革也许会以食安办[66]为基础,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可是,颇耐人寻味的是,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作了重大调整。根据该方案的最新规定,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来统一行使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原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转移给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67]这表明,我国的“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将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之前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比,在法律特征上,更加接近了笔者所设计的“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虽然尚未完全相符。当然,笔者期待本文提出的“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都能够为改革的设计者所全部采纳。

(二)合作式和分析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程序之建构

合作式和分析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最大限度地整合两类食品安全风险属性模式所体现的理性与科学、民主与公平等价值目标。这种类型的程序应当贯彻于食品安全风险议题之形成、食品安全标准之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各个主要环节。“合作”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问题。它涉及利害关系人、广大消费者代表等主体的参与和协商,也用以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专业知识、利害关系人的知识及广大消费者所关注的焦点意见。“合作”也意味着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专家将不再以专业经理人自居,而是与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消费者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它能够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过程中各类角色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各类持有不同食品安全风险价值观的主体之间建立共识和达成妥协,有助于降低行政机关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的成本,从而形成相对公平和优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措施等。[68]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合作,能够揭示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专家和广大消费者代表在内的各类参与者的价值偏好。显然,有效地合作需要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中的各类角色以真诚、平等、充分和负责任的方式交换信息、意见和观点,因此,这依赖于合作程序之设计。

而“分析”用以解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过程中各类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的知识和信息的不足问题。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本身及监管过程的复杂性都要求,监管者输入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对广大消费者的潜在影响等的最为全面、客观和最值得信赖的信息和知识。而通过“分析”程序能够获得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较为全面的和科学的洞见,特别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广大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的比较专业的知识,也能够获得对某一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来源等需要长期熟悉才能形成的经验性的知识,就不同消费者对不同地区条件下的食品安全风险自身体验而形成的地方性知识以及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常识或个人经验的民间性知识。

可是,从学理分析,合作式和分析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程序之建构依赖于一种“辩证对话”模式:它将改变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及其聘请的专家热衷于单面向思维的方式,迫使他们从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消费者等主体的主观面向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自身的客观面向,看出主客对立相互转化互相依存的同一性,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过程中的各类主体的知识、信息与价值整合进一种有机的程序之中,以确保产生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定义,并以为各方所承认的标准来对食品安全风险后果加以评估,以便最终形成监管方案。这种“辩证对话”模式的基本环节及方法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69]而行政法除了在整体上规定,当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面对那些在性质上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等特征[70]食品安全的风险时应当启动合作式和分析性程序之外,还需要为不同环节中的各方主体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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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