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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7)
时间:2014-03-16 11:04  浏览次数:

显然,现实主义模式以科学和理性的优势著称,然而这一优势也是其劣势所在,即它所体现的狭窄性。而建构主义模式的特征在于扩大了食品安全有害后果的范围,丰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内涵。可见,建构主义模式所具有的民主和公平的优势,能够弥补现实主义模式的缺陷,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活动的合法性提供认识论视角。然而,它也具有劣势:使得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活动缺乏效率性和可操作性,而这些问题正是现实主义模式能够有效克服的。因而,如果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设计者能够整合这两类食品安全风险属性模式的优势——在理性/科学与民主/公平之间获得恰当的平衡,[57]将之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的指示器,并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这既体现了由食品安全风险的双重属性——作为一种物理性现象及作为一种社会建构——所隐含的双重策略的监管要求,也能够摆脱不同主体因食品安全风险观上的根本差异而使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活动陷入合法性的困境,从而增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信任。事实上,由于欧盟委员会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在作出关于已经被识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可接受性决定时,行政机关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危害后果可能发生的各种概率,相反,它们也应当考虑食品安全风险对其它的“非科学”利益的影响,[58]因而它于2010年发表的一份《关于食品安全的整合性计划》中试图为食品安全治理设计一种新的模式。依据该模式,古典的技术性风险评估将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影响,以便为风险管理提供适当的方案。[59]显然,欧盟委员会的这项改革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

(一)“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之设计

“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主要功能是达致现实主义模式所要求的理性与科学的价值目标。从总体而言,它是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的、专业自主性的、整全的组织机构,即通过建立由一批职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专家组成的、法律地位超越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关的超级组织。该超级组织通过更加明确和更为统一的假设,来理性地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议事日程;通过有意识地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知识,来作出更加明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决定;通过更加精确地建立和发展各类分析模型,来获得较高质量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和选择更合理的监管手段;通过设定更为系统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来优化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项目,从而实现一种系统的、可预期的以及和谐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活动,从总体上减少或降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60]

第一,行使统一的监管权。即这一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有权对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使完整和统一的监管权。它既有权将分散在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知识和信息集中和统一起来,也有权协调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克服因组织的片断割裂窘境而导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零碎与片断化的状态,从而形成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议程,优化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手段的选择和资源配置。

第二,体现强烈自主性。为尽最大可能免于各种各样政治压力的影响,比如,广大消费者一时的情绪、新闻媒体的压力等,该机构应当具有强烈的自主性。比如,其工作人员享有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由国务院总理直接任命,对国务院总理直接负责;其办公经费统一由国家财政足额提供等。更为重要的是,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既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规则、程序或实践,不断将特殊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形予以理性化或规则化。也就是说,通过建立一整套连续和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来增加自身的独立性。

第三,履行特殊的监管使命。该使命并不是要完全消灭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销售“零食品安全风险”,而是建立一种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使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过程理性化。具体而言:优化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目标,确保有限资源得到优先配置;比较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措施的成本与收益,以便确定体现效益的监管手段;评估不同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监管优先顺序;与广大消费者进行双向的和平等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与交流,增强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民主性和情感性等。

第四,具备广博的专业性。这是由食品安全风险问题的极端复杂性以及该机关所承担的特殊的监管使命所决定的。这种广博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该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专门受过系统的食品安全风险知识训练并具有丰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经验的专家所组成。这些专家有的来自于一些实践部门,比如环境保护部门、检验与检疫部门,有的来自于研究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一般是某一领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知识的权威。他们熟悉科学、经济、美学、心理学、环境、法学和行政管理的知识,善于运用科学的、哲学的、美学的、伦理学的方法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能够以包容的方式与广大消费者有效地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同时,又有一套系统的法律规范来约束这些专家的行为,确保他们以中立、诚实和不偏不倚的方式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任务。

值得欣慰的是,这样一种“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在我国初具雏形。继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以来,一个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逐渐浮出水面。201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该通知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由原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主任,包括原卫生部等15个与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有关的部委。它的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它还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61]而在2010年12月6日的《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又规定,国家食安办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等。同时,该通知还强调国务院食安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62]随着2011年以来我国接连发生包括“痩肉精”在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这一超级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的职能不断强化。2011年11月,中央编办又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和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1]216号),将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安办。同意国务院食安办增设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分别承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拟订、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动等工作。[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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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