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晶报讯(记者 陈荻 通讯员 吴萏)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帮忙运输,也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获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和包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2013年3月8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按照老板安排驾驶冷藏运输车从广东省佛山市运输150头屠宰好的乳猪送到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河畔路一猪肉配销点,然后由被告人包某驾驶人货车运输该批乳猪准备分送到南山区三鸟市场各档口。当天6时许,被告人包某驾车行驶到南山区中山园路口时被交警拦同联合查车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车内装有134头未加盖检验检疫印章的乳猪,且被告人包某无法出示该批乳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遂将该134头乳猪予以扣押。经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样鉴定,该批乳猪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严重超标,且检出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属于明知该批乳猪没有加盖检验检疫合格讫章即帮忙运输。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常识已可知道销售的猪肉必须加盖检验检疫合格讫章,且两名被告人并非初次从业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因此可认定二人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帮忙运输,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原标题:明知乳猪没盖检疫章还接运,获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