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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须对垃圾广告动真碰硬
时间:2014-02-22 11:27  浏览次数:

  【阅读提示】广告法拟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手机发广告快阅读

  光明网评论员: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按照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在面对海量垃圾广告侵袭的时代,每个电子终端用户都“不吐槽不能活”。垃圾短信、推销电话、恶意邮件,已经到了黑白名单束手无策的时候。指望发送者良心发现或既有规定由软转硬,几乎已经丧失了现实的可能。仅以垃圾短信为例,最近发布安全报告的360互联网安全中心介绍:2013年,该中心共收到用户举报垃圾短信总量约4.46亿条,全年为用户拦截各类手机垃圾短信971亿条。而早在2008年,国内三大运营商就共同签订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短信息自律公约》,公约内容明确指出,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内容属于垃圾短信。真相如何、效力如何,已是路人皆知。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广告发布与运营的明规则,垃圾广告才能因秩序而转身。如今,新《广告法》关注垃圾广告治理,既是整顿市场秩序之策,也是保障消费权益之计。

  这些年,从治理垃圾短信的成效上看,不少治理活动确实是雷声大雨点小。譬如此前有调查称,超过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其实都是三大电信运营商自己发送的,为了自已的利益,最终成为了垃圾短信最大的推手。315晚会曾曝光中国电信在多地的多家分公司为垃圾短信大开方便之门,譬如为其建立专门的发送通道等。在暴利的垃圾广告面前,奢谈企业社会责任,显然无异于与虎谋皮,眼下最要紧的,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大违法罚单。

  三种责任,亟待厘清: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公共场所或者平台进行的广告活动违法而不予制止的法律责任。二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作为广告职能部门,未能有效监督管理并保障广告市场依法有序运营的,也得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加大责罚力度,也是民意所向。所谓“乱世重典”,垃圾广告风生水起,如果不能从判例上杀鸡儆猴,在成本收益的算盘上,谁又会当真拿法律当底线呢?

  重拳管控好垃圾广告,是成熟市场国家的惯例。譬如德国早在2003年就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向用户发送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都必须经过用户书面同意,而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并在这种短信上注明“广告”字样;美国则规定,向手机用户发布消息必须得到用户明确的许可,违反者将会受到最高600万美元的罚款和1年的监禁,且公众有权自由选择手机服务商或发送商作为起诉的对象;而新加坡违法发送垃圾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被重罚100万新元。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上动真碰硬,执法上敢于较真,垃圾广告才会真正与终端用户保持一份合理的距离。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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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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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