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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6)
时间:2014-04-14 17:32  浏览次数: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广告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

    (二)发布含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广告,或者未经审查,发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

    (四)非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2年内有3次以上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四)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服务的;

    (五)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六)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广告、投资咨询广告、金融服务广告、有投资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广告、林木种子广告、草种子广告、种畜禽广告、水产种苗广告、种养殖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站未取得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广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有关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广告批准文号,予以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广告发布者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停止媒体的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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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