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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7)
时间:2014-04-14 17:32  浏览次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实施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发布者公布的收费标准确定广告费用。

    第七十三条担任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非商业广告的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公益广告规定,承担公益广告刊播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利用铁路、民航、城市交通工具、城市公共设施发布商业广告,以及广告发布者发布商业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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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