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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12)
时间:2014-03-20 09:06  浏览次数:

{3}(德)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118。

{4}程新英、柴淑芹:“风险社会及现代发展中的风险: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思想述评”,《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67—77。

{5}参见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6}姜涛:“风险社会之下经济刑法的基本转型”,《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7}魏汉涛:“风险社会的刑法风险及其防范”,《北方法学》2012年第6期。

{8}南连伟:“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9}同上注。

{10}参见(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7以下。

{11}同上注,页34—35。

{12}劳东燕,见前注〔5〕。

{13}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67。

{14}(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8。

{15}(苏)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页308。

{1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254。

{17}程岩:“风险社会中刑法规制对象的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294。

{18}陈晓明:“风险社会之刑法应对”,《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9}夏勇:“‘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辨析:刑法学中‘风险’误区之澄清”,《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20}张晶:《风险刑法:与预防机能为视角的展开》,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页18。

{21}参见劳东燕,见前注〔5〕。

{22}参见陈晓明,见前注〔18〕。

{23}参见孙道萃:“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风险刑法理论辨析”,载中山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页305。

{24}李斯特,见前注〔14〕,页10。

{25}(德)克劳斯·罗克辛刑法的任务不是保护法益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47。

{26}(美)马库斯·德克·达博:“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法益理论——一个美国人眼里的德国刑法学的两个重要成就”,杨萌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53—454。

{27}参见王耀忠:“现代风险社会中危害性原则的角色定位”,《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8}罗克辛,见前注〔16〕,页19。

{29}劳东燕,见前注〔5〕。

{30}陈晓明,见前注〔18〕

{31}就“harm principle”这个用语而言,笔者以为翻译为“危害原则”更符合刑法语境,翻译为“损害原则”可能更符合其日常语义。本文除引述以外,称为“危害原则”。

{32}(英)安德鲁·冯·赫尔希:“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94。

{33}劳东燕:“危害性原则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34}关于弗恩贝格的思想研究,参见方泉:“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兼评乔尔·范伯格的限制自由原则”,《法学》2012年第8期。这里的范伯格即是弗恩贝格。

{35}参见劳东燕,见前注〔33〕。

{36}赫尔希,见前注〔32〕,页191。

{37}劳东燕,见前注〔33〕。

{38}参见孙道萃,见前注〔23〕,页305。

{39}劳东燕,见前注〔33〕。

{40}(德)格吕恩特·雅各布斯:《行为责任刑法——机能性描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6。

{41}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42}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418。

{43}(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78—79。

{44}陈晓明,见前注〔18〕。

{45}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81。

{46}罗克辛,见前注〔16〕,页561。

{47}陈晓明,见前注〔18〕。

{48}罗克辛,见前注〔16〕,页245。

{49}毛校霞:“风险社会下的责任主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50}魏汉涛,见前注〔7〕。

{51}(德)许乃曼:《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王效文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迺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台北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页55。

{52}姜涛:“危险驾驶罪——法理与规范的双重展开”,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页191。

{53}参见齐文远:“刑法应对社会风险之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54}(苏)m·C·戈列利克等:《在科技革命条件下如何打击犯罪》,王长青、毛树智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页110。

{55}(德)许乃曼:“传统过失刑事责任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的弊端——新的趋势与展望”,王秀梅译,《法学家》2001年第3期。

{56}同上注。

{57}刘崇亮:“风险社会视野下过失犯构成设置模式之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58}冯军:“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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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