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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3)
时间:2014-04-15 08:53  浏览次数:

  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八、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 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九、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期债券提出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十、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1、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2、投资者认购的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十一、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

  十二、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4年4月15日。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4年4月16日。

  十四、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4月16日,以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五、计息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

  十六、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2亿元人民币,用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道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二十二、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十四、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4年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区间与投资者申购提示性说明》中规定。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凡参与认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

  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要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为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初始购买人、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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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网络整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