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参照”:强行规范与任意规范的悖论
两个词义相反的词汇间能否通过某种搭配和修饰,形成统一、圆润、无歧义的逻辑效果?这是颇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尤其法律作为由语言文字构成的规范体系,更应讲究词与词之间的搭配、修饰和安排得没有逻辑瑕疵,否则,就不但不能产生应有的实践效力,而且还会因之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无所适从,或者人们因为法律的瑕疵、歧义和冲突而各自主张、各行其是。本文中所引用的律师、法官们对“参照”一词的不同看法,一旦落实在实践中,就必然会导致同案异判的情形。怪不得网友“周永坤微博”这样回答我的问题:“参照者,参考一下,好就照办,不好就滾蛋”,并且强调“我相信这是最符合原意的界定。”尽管其说法有些玩世不恭,或者是激愤之词,但他的留言对揭示法律词汇中的问题还是有一定帮助的。
事实上,两个含义相反的词汇组合不可能产生统一的逻辑效果,因之,也不可能产生统一的实践效果,否则违背逻辑的同一律。如“违法/合法”、“平等/特权”、“纳税/逃税”等词汇的组合,不但无法产生逻辑上和实践上的统一效力,反而只能破坏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此,则借助逻辑的排中律[21],假如它们出现在肯定的判断句式中,就只能保留其中一个概念作为判断准据,从而排除另一个概念作为判断准据。因为它们不能是亦此亦彼的关系,而只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这一前提基础上,可以把法律中词语的意义搭配或修饰关系,按照词语的规范意义,划分为如下几种:
其一,法律中的两个词都是虚词或实词(动词),且其规范意义相同或相近时,它们之间不能相互修饰,否则,会造成法律规定的同义反复,势必造成词语的浪费和无用。例如,“应当/必须”这两个词,其规范意义都属于强行性规范的范畴,尽管其各自所引导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程度不一,但一方面,它们各自有能力引导法律规范,给人们以行为方向;另一方面,因为它们各自所表达的规范意义相同,因此,应当和必须之间没有相互的修饰功能。把它们搭配在一起,在形式上不伦不类,在内容上多此一举。而法律中的两个词既有虚词,也有实词(动词)时,尽管其规范意义相同或相近,法律虚词对法律实词仍具有修饰功能。例如“必须/根据”、“应当/按照”等,都可以形成修饰关系。尽管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或“按照”作为动词,本身具有强行性规范特征,即本身具有“必须”和“应当”的行为规范指向。但在它们前面搭配上“必须”或“应当”加以修饰,不但不是多余,反而更能准确、稳定、突出或强调“根据”和“按照”的强行性特征。
其二,法律中的两个词都是虚词或实词(动词),且其规范意义相反时,它们之间不能搭配,即便硬性搭配,也无法在实践中产生规范效果,或者即便有效果,只能是负面效果。例如“必须/可以”分别作为两个法律中常用的虚词,就不具有相互修饰的效果,硬性搭配的结果,只能引起行为模式的混乱。因为它们分别指向的行为规范是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同样,在法律中,“应当/不得”这两个虚词也不能搭配,更不能修饰,因为它们分别指向的规范模式是必行规范和禁止规范。那么,法律中的两个词分别是虚词和实词(动词),且其规范意义相反时能否搭配,并产生修饰效果?这要分别就不同情况而论。当虚词的搭配和修饰能够改变实词(动词)的规范属性时,可以搭配。例如“不得/参照”,尽管“不得”和“参照”两词的规范性质不同,甚至相反,但“不得”可以改变“参照”的规范性质。反之,如果虚词和实词(动词)的规范性质相反,且两者的搭配使用无法改变实词(动词)的规范性质时,就不能搭配使用,因为一旦这样的词汇间搭配使用,只能因为语词意义的矛盾及其搭配后的歧义,给人们的行为带来无所适从的效果。如“可以/按照”、“必须/参照”等,表面看上去搭配使用似乎也无妨,但在严谨的法律中搭配使用,必然会造成人们判断的失误。因为在这种搭配结构中,虚词的规范功能不但无法改变实词(动词)的固有规范意义,甚至还能产生相反的规范意义。所以,立法中应避免使用这样的搭配。
其三,法律中的两个词分别是虚词和实词(动词),但动词的规范意义并不明确一般指向时,虚词和实词(动词)的搭配使用能否产生修饰效果?对此,应予作出肯定的回答,不但如此,而且在法律中,这种搭配最常用。因为虚词在这里的重要功用是能够直接改变规范意义不明确的实词(动词)的规范性质。如“办理”这一词汇,其规范性质不具有独立性,如果离开虚词的修饰,办理的规范指向究竟是什么,人们会堕入云里雾里。即使一个人“办理/身份证”,从而借助名词“身份证”限制了办理的规范范围,也只能说明办理在这里完成了一个“个别规范”,而不能说明这里的办理就是“普遍规范”。只有办理这个词和虚词搭配时,才能通过虚词的修饰作用,改变“办理”的规范性质,并把“办理”结构在普遍规范体系中。如“可以办理”、“应当办理”、“不得办理”、“必须办理”等等。
按照如上几种情形再来检讨“应当参照”的搭配逻辑效果。可以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应当”和“参照”的规范性质是相同的还是相反的?尽管在前文中我已指出了对“参照”一词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理解,甚至根据一些词典的解释寻根溯源,可以把它的规范性质理解为强行性的。但本文倾向于它是“限制任意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因此,“应当”和“参照”两个词的规范性质是相反的。“应当”所引导的必然是弱强行性规范,而“参照”本身却是一个“限制任意规范”。这样,“应当参照”就是规范意义相反的两个词搭配在一起。
问题二,“应当”和“参照”的搭配能否对后者产生递进的修辞效果?因为两个词在规范的逻辑路向上,不但不是相向而行,反而是相背而行,因此,前者对后者不但不能产生递进的修辞效果,反而只能产生理解的歧义,并进而导致人们行为的冲突。